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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公布“涉牌”违法认定和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09-05-26 12:57:16)
变“7”为“1”罚1800

近期,针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机动车号牌等机动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蔓延上升势头,我局采取多种手段连续开展整顿,据统计,今年前两个月全市共查处涉牌违法行为4万余起。不同的“涉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同,其中,不安装号牌的要扣留车辆,变“7”为“1”等将被处罚1800元。

伪造、变造、冒用号牌要罚1800

机动车使用的号牌有伪造嫌疑的,或号牌中“1”被改为“7”、“F”被改为“E”等,涂改、使用油漆涂画、粘贴纸张等变造,足以使对号牌记载信息内容发生错误判断的,将被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的违法行为。

存在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不但要扣留其机动车,还要收缴伪造、变造或冒用的机动车号牌,并对当事人处以1800元罚款。

其他4种涉牌违法均罚200元

一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仅悬挂一面机动车号牌的(持有有效临时号牌或移动证明的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管部门要扣留其机动车,并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二是“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号牌存在折弯变形、倒挂或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不符合号牌安装规定情形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3分。

三是“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号牌被布条、纸张、光盘以及透明玻璃、薄膜等物品遮挡,机动车号牌被硬物刮损、尘土覆盖以及在号牌上粘贴物品等致使号牌记载信息内容无法清晰识认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3分。

四是“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即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断裂、缺损的,为交通事故或长期使用自然磨损等原因所造成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不记分。此种情况驾驶人应及时到车管所换领号牌(换领手续见相关链接)。

另外,各交通支、大队事故办案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及车管所检验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存在“涉牌”违法行为的,也会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罚。

相关链接:

怎样换领机动车号牌

换领号牌的,须将原号牌交回,车号不变,仍沿用原车号,具体手续如下:

一、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四、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申请表》可登陆本网站“服务指南”中下载;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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